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上訴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被上訴人 吳育嫻 即 吳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