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許聯滄
許菊奈
劉許照
許玉珠
許玉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邱靜怡 律師被告許 翁秀機
許月圓
許月鈴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嘉男 被告許 侯淑美
許琪敏
許瀞勻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宇盛 被告 許聯仁 訴訟代理人 許碩修 被告 許嘉祥
許月華
許月明
劉嘉傑
劉炳淵
劉嘉培
劉嘉振
劉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 許翁秀機 、許嘉祥、許嘉男、許月圓、許月華、許月鈴、許月明應就被繼承人 許聯圳 所遺(繼承自被繼承人 許石泉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許石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許嘉祥、被告許月明、被告劉嘉傑、被告劉炳淵、被告劉嘉培、被告劉嘉振、被告劉惠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審認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等遺產為被繼承人許石泉所有,許石泉於民國(下同)68年9月18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㈡、繼承關係及應繼分比例之說明:
1、被繼承人許石泉死亡時之繼承人原為包括配偶 許劉邊 及9名子女,嗣許劉邊於93年10月31日死亡,許劉邊死亡後其應繼分1/10由子女共同繼承,是以每名子女之應繼分為1/9。
2、被告許翁秀機、許嘉祥、許嘉男、許月圓、許月華、許月鈴、許月明為許聯圳(113年5月29日亡)之繼承人。許聯圳對於許石泉之應繼分為1/9,故被告許翁秀機、許嘉祥、許嘉男、許月圓、許月華、許月鈴、許月明之應繼分各為1/63。
3、被告 許侯淑美 、許宇盛、許琪敏、許瀞勻為 許聯茂 (96年11月28日亡)之繼承人。許聯茂對於許石泉之應繼分為1/9,故被告許侯淑美、許宇盛、許琪敏、許瀞勻之應繼分各為1/36。
4、被告劉嘉傑、劉炳淵、劉嘉培、劉嘉振、劉惠娟為劉 許玉娥 (97年1月16日亡)之繼承人。 劉許玉娥 對於許石泉之應繼分為1/9,故被告劉嘉傑、劉炳淵、劉嘉培、劉嘉振、劉惠娟之應繼分各為1/45。(按劉許玉娥之配偶 劉清城 已於110年10月6日逝世)。
5、原告許聯滄、被告 王許菊奈 、劉許照、 林許玉珠徐許玉釵 、許聯仁等均為被繼承人許石泉之子女,應繼分為各1/9。
6、原告王許菊奈、劉許照、林許玉珠、徐許玉釵願將各1/9應繼分所應分得之範圍,分歸原告許聯滄取得,應此原告得分配之比例為5/9。
㈢、附表一所示遺產業經於113年5月17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然因許聯圳於113年5月29日過逝,是以被告許翁秀機、許嘉祥、許嘉男、許月圓、許月華、許月鈴、許月明應就再被繼承人許聯圳所遺(繼承自被繼承人許石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另遺產免稅證明書所記載之現金1,200元,已經以習俗上手尾款方式由繼承人分配完畢。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則於98年8月3日被徵收,有土地謄本可證,以上均不在本案分割範圍。兩造因人數過多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及協議結果判決分割共有物為分別共有。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許翁秀機、許嘉男、許月圓、許月華、許月鈴:福德路8號房屋為我們家與原告許聯滄(即叔叔)共有。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但希望可以讓母親許翁秀機住在現有房屋內,不要受到遺產分割影響。
㈡、被告許侯淑美、許宇盛、許琪敏、許瀞勻:同意分割方案。
㈢、被告許聯仁:同意分割方案。
㈣、其餘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出具書狀表示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故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該共有之不動產。但若於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中,請求該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則向為實務所允許,此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許石泉之繼承人許聯圳於113年5月29日過逝,其繼承人為被告許翁秀機、許嘉祥、許嘉男、許月圓、許月華、許月鈴、許月明等7人,未就許聯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自可信為真實。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屬兩造公同共有,且無法律禁止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裁判分割。
㈣、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原告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及協議結果分配並保持分別共有,到庭之被告對分割方案並無意見,其餘被告則未曾具狀表示意見。本院認將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可以確保兩造分得價值一致,且可快速處理遺產問題(變價分割因變價程序是否有人願意購買無法確定,將耗時甚久),故採取此分割分法為簡便且公平之方式。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原告所提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就分割遺產部分之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受分配之比例分擔(亦即原告王許菊奈、劉許照、林許玉珠、徐許玉釵無須負擔裁判費),較為公允。爰酌定裁判費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70,576元外,並無其他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0,576元。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一:被繼承人許石泉所遺財產編號種類名稱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元)備註分割方法1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286.551/4兩造按附表二「分配比例」欄所載之比例乘以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後,為各自分得之應有部分(以1167地號為例:原告分得之應有部分為:1/4*5/9=5/36),並保持分別共有。2土地同上段1246號102.771/163土地同上段1247號1355.311/164土地同上段1248號2659.151/165土地同上段1249號5.371/166土地同上段1250號181.031/167土地同上段1251號11723.071/48土地同上段1252號1389.251/49土地同上段1253號2.591/410土地同上段1254號3328.87全部11土地同上段1259號4394.3全部12土地同上段1260號8130.96全部13土地同上段1261號1302.41全部14土地同上段1284號491.56全部15土地同上段1285號505.81全部16土地同上段1287號482.3全部17土地同上段1298號12.65全部18土地同上段1352號528.851/419土地同上段1353號329.091/1620土地同上段1356號31.361/1621土地同上段1362號274.371/1622土地同上段1363號872.571/1623土地同上段1589號37.281/1624土地嘉義縣○○鄉○○段000號1661/225土地同上段801號170全部26土地嘉義縣○○鄉○○段000號147.47全部27建物嘉義縣○○鄉○○段00○號(門牌:嘉義縣○○鄉○○路0號)64.04全部28建物嘉義縣○○鄉○○村○○○000號全部未辦保存登記29建物同上全部未辦保存登記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配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1許聯滄1/95/92王許菊奈1/90經協議分配予許聯滄3劉許照1/90經協議分配予許聯滄4林許玉珠1/90經協議分配予許聯滄5徐許玉釵1/90經協議分配予許聯滄6許翁秀機1/63同左自許聯圳之應繼分1/9再轉繼承7許嘉祥1/63同左同上8許嘉男1/63同左同上9許月圓1/63同左同上10許月華1/63同左同上11許月鈴1/63同左同上12許月明1/63同左同上13許侯淑美1/36同左自許聯茂之應繼分1/9再轉繼承14許宇盛1/36同左同上15許琪敏1/36同左同上16許瀞勻1/36同左同上17劉嘉傑1/45同左自劉許玉娥之應繼分1/9再轉繼承18劉炳淵1/45同左同上19劉嘉培1/45同左同上20劉嘉振1/45同左同上21劉惠娟1/45同左同上22許聯仁1/9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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