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羅秀琴 被告 羅能居
羅崑忠 謝溢榤 林芬蘭 林麗芬
林崑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前開土地面積為637.8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0,544元(計算式:637.84平方公尺×1,600元=1,020,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