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上訴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育嫻吳采真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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