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潘榕 被告 張磊 上列被告張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幼𡚱
法官鄭凱文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