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雪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喬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872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100年度司執全821號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872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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