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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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俊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99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均應補增「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1黃至第3行已載明對扣案現金新臺幣1500元沒收之理由,惟主文欄顯然漏載上開部分之沒收,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增「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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