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 張文正雅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雅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文正為雅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雅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雅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太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清算報告書等送鈞院申報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股東臨時會通過選任張文正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已徵得張文正之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文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雅太公司清算期間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表、財產目錄明細、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股東會簽到名簿、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0年度司司字第40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復有聲請人提出之上述文件佐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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