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94號原告 黃麗雲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被告 林祺海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邵中逵
蕭健宏 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