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三九、一九九八六、二0七四六、二一二七五、二一二八三、二三一三三、二三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彥自民國壹佰年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邱明彥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邱明彥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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