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花蓮縣互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春怡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
許玫珍 被告 曾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原訴字第九十一號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8月6日邀同訴外人 陳愫真 、 陳善國 及 陳松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原約定按月分期償還,迄今猶有本金704,817元未清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本息等語;被告則抗辯:上開借款並非被告所為,而係由訴外人陳愫真偽簽盜印,被告業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對陳愫真提起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告訴,業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776號提起公訴,刻正繫屬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原訴字第91號審理中等語。經查,被告所辯稱與系爭契約相關刑事案件,業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776號起訴書起訴,現正繫屬於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案件審判中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則本件原告之請求及被告上開抗辯是否有據,應以本院刑事庭106年度原訴字第91號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