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

原告 蔡慶勇

上原告與被告 陳寬裕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70號執行事件卷內的鑑價報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98元(即鑑定總價3,059,821元×原告應買的1/100=30,5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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