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5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告 楊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885元,及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民國95年8月3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3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元自民國95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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