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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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童志宏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