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1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仲遠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仲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更正為「王仲遠係獅甲國宅管理委員會第七屆主任委員,因代獅甲國宅管理員、清潔工等催討薪資,乃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晚上6時許,前往高雄市○鎮區○○路27號『青采食堂』前,向現任主任委員 李瑞玉 恫稱『3月5日員工如果領不到薪水,你就倒大楣』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李瑞玉,使李瑞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27年度決議(一)參照)。準此,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行為人基於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將惡害通知他人,而該他人因此心生恐懼為構成要件。經查,被告王仲遠對告訴人李瑞玉恫稱「3月5日員工如果領不到薪水,你就倒大楣」等語,寓有對告訴人施以不利,而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意,含有警告意味,而在客觀上足使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威脅並因此心生畏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財務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或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協助,竟出言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精神上因畏懼而感受痛苦,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及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5594號被告王仲遠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1007巷1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仲遠係獅甲國宅管理委員會第七屆主任委員,因代獅甲國宅管理員、清潔工等催討薪資,乃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
101年2月29日晚上6時許,前往高雄市○鎮區○○路27號「青采食堂」前,向現任主任委員李瑞玉恐嚇稱「3月5日員工如果領不到薪水,你就倒大楣」等語,致使李瑞玉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瑞玉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仲遠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瑞玉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 馬珮綺 於偵查中之證詞。
(四)綜上所述,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王仲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檢察官彭斐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4日
書記官
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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