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移調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丁○○代理人兼參丙○○加調解人相對人戊○○參加調解人乙○○參加調解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31號返還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郭瓊徽書記官邱秋珍調解委員曾秀雄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丙○○到兼參加調解人相對人戊○○到參加調解人乙○○到參加調解人甲○○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丁○○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給付相對人戊○○新台幣(下同)貳拾參萬元。
二、相對人戊○○於收取貳拾參萬元之同時,相對人戊○○以及參加調解人乙○○、甲○○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聲請人丁○○。
三、相對人戊○○於收取貳拾參萬元之同時,相對人戊○○願將戶籍自高雄市○○區○○路○號遷出。
四、相對人戊○○以及參加調解人乙○○、甲○○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聲請人丁○○後,參加調解人丙○○願撤回對相對人戊○○所有台南縣○○鄉○○○段五四四之三八地號土地之假扣押執行事件(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四三一一號囑託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執全助字第三二三號假扣押事件,以及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四四四六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參與分配),相對人戊○○同意參加調解人丙○○領回就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玖拾伍萬元(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七三四號)。
五、參加調解人丙○○願拋棄如附件一所示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四號和解筆錄對相對人戊○○之請求。
六、參加調解人丙○○與相對人戊○○合意如附件二所示九十六年三月九日之和解書無效。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聲請人代理人兼參加調解人:丙○○相對人:戊○○參加調解人:乙○○參加調解人:甲○○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