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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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黃婉莉
被 告 楊彩騏
原告與被告楊彩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76元,應
繳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