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9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黃丁柱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鄭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黃丁柱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上訴人楊尚虔部分為1萬5,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新市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