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18號
原   告  謝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鈞元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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