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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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康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106年5月2日上訴狀聲明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3,858,310元(計算式:31,800×12×10+42,310=3,858,3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51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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