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仲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仲訴字第5號上訴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仲訴字第5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8,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文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