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告 林家康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告高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賢宗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