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4號聲請人 王元宏 律師(金祥模具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金祥模具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