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74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宜盛 (LIM,YI-SHENN)、 葉威禮 (WELLYJAMIN)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974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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