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吳麗潔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 辜建隆
顧自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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