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0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王品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住居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轄區內,有其戶籍謄本2紙在卷足憑,依上述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所請
求之金額為新台幣52,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件原告既為法人,其縱
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中設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仍不適用,並不影響本件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之認定。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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