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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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73號上訴人 劉耿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毅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77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所請求訴訟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李政毅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交易價額,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李政毅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須提出鑑價或估價證明),並據以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振芳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