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73號反訴原告 黃月娥 訴訟代理人 曹品婕 反訴原告 劉耿豪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7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交易價額或反訴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婷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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