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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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號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住台北市○○區○○路0號送達代收人 崔金進 住台北市○○區○○路00號1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玉琴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限),②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IT48FK;※附記:
~IT48FK;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IT48FK;【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IT48FK;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IT48FK; 勿庸 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97年
8月21日~IT64J6HQ0G2L28X2FK;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