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685號簡易判決及97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7.29│96.10.11.21:10回││年月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345號│毒偵字第35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685號│97年度訴字第3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7│97.04.3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685號│97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確定│││││日期│97.04.07│9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