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 林明憲 承受訴訟人 黃玉汝 (即 林耀東 之繼承人)
林盈蓁 (即林耀東之繼承人) 林浚雄 (即林耀東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東(已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為被告林耀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其次,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8條)。
二、經查,被告林耀東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5年7月22日死亡乙節,有訴外人 黃艷瑾 提出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林耀東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林耀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向林耀東之戶籍地機關查明林耀東之繼承人要有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 林淑秋 等人之事實,亦有臺中市○○區000000000000000市里000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之上開人等之戶籍資料4份在卷可證。而上開繼承人除林淑秋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並為該法院於105年9月6日准予備查外,至其餘繼承人迄未向該管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乙節,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被告林耀東死亡後自應由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等聲明承受林耀東之本件訴訟,然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為被告林耀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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