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為5,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