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感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感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重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留置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確定裁定(97年度感抗字第105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流氓案件,本條例及其他法令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而感訓案件聲請重新審理之程式,檢肅流氓條例並未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即應以聲請重新審理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裁定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始符規定。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重新審理之聲請。且此訴訟程序之欠缺,無庸以裁定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第4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對於原感訓處分之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未據提出原裁定繕本,依上開規定,聲請程序顯不合法,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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