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4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1號),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訴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