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定應執行刑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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