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