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萬伍仟元(計算式如下:據原告訴訟所載,其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5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101,000元,55×101,000=5,55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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