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調降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告 張素真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謝尚修 律師被告 張東富
張林換 張國寶 張金鑾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計算本件變更後標的價額,並於期日前提出計算方式逕送被告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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