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調降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1號上訴人 張素真 被上訴人 張東富
張林換 張國寶 張金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