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084號
原告 連晨希
被告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新北市淡水區,而侵權行為地則位於
臺南市安平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