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600號

原告 陳慧貞

被告 陳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15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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