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5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玉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易大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4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