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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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榮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於民國99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㈠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31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同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5月21日以99年度訴字第4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7月2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
3罪、有期徒刑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0年1月10日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20日以99年度沈訴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
1月10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29日以99年度沈訴字第1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12月27日確定,上揭所述各罪,復經本院於100年4月18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0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於100年5月3日確定在案;㈡另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5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4月1日確定,並與前揭㈠所述數罪,再經本院於100年8月1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7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於100年8月24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9年10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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