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84號聲請人乙○○
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法定繼承人 方士豪 、 方鳳娟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內印文一致)。
(五)為未成年子女丙○○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