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抗字第16號抗告人 曾方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許麗香 間本票裁定案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司票字第45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鄭許麗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司票字第452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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