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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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姚竹濃 即祥美油漆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祥翊貨運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99年1月25日│26,250元│0000000│00000000│││限公司王美鑾│份有限公司花蓮││││06828││││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