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李鳳翱 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三九O號十樓;電話:二七O二一七八九)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九法庭召開(臺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雖記載「甲○○即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聲請事項聲明」記載「請准裁定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且「聲請原因事實」所記載者係聲請人擔任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與甲○○個人無涉。是核其真意,應係甲○○執行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時,依公司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以債務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地位,依破產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是本件聲請人仍應為債務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爰逕予更正記載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並就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應否許可宣告破產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
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營業困難,自民國99年3月26日起登記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惟清算結果伊所負債務已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