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880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天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完整資料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㈡提出債務人賴天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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