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27號聲請人 鄭淑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瀝蓁 (原名: 張馨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張瀝蓁(原名:張馨予)之繼承人全為拋棄繼承,請於3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無法受理台端之請求,請逕向有管轄權之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選任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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