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3號上訴人盈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新台幣(下同)788,40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885元;上訴人聲明上訴之反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842,47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875元。本訴及反訴應徵上訴裁判費合計26,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鳳美